一、办理依据
1.安全生产法;
2.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**令第591号);
3.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令第55号);
4.《广州市安全监督局关于印发《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手续》的通知》〔2013〕27号);
5.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(2015版)。
二、处理范围
1.危险化学品企业纯批发经营(城市燃气、剧毒化学品、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);
2.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城市燃气、剧毒化学品、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)的零售、储存设施(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)。
三、申请材料
(一)首次办理营业执照
1。申请营业执照的文件、申请书、承诺书;
2.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;
3。企业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( 件)等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;
4。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( ) 件);
5.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批准文件( 件)
6.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零件)。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零售经营和仓储经营单位也必须提交
7.存储设施相关证明文件( 件);租赁储存设施的,需提交租赁证明( 件) 件);储存设施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,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;
8.重大危险源备案证书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书、技术职称证书或危险品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( 件);
9.安全评价报告(备案稿)。
(二)重新办理营业执照
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重新申请营业执照,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:
1。无存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;
2。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;
3。仓储经营企业异地重建;
4.经营模式发生变化;
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。
所需材料与首次处理相同。
(三)到期换证
营业执照到期前三个月,经营单位应当将完整的申报材料送区安全监督局申请更换,并提交以下材料:
1.申请材料清单;
2.承诺书(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,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);
3.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》及电子版;
4.原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(复印件);
5.申报材料首次申请营业执照;
6.安全标准化证明材料。
(四)营业执照变更
变更企业名称、主要负责人、注册地址、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,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:
1.申请材料清单表;
2.承诺书(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,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);
3.营业执照变更申请书;
4.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( 件);
5.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( 件);
6.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;
7.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测措施专项安全评估报告(备案稿)。
8.原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复印件(原件及附页在领取新证时同时上交安监部门)。
(五)遗失补办
经营单位遗失补发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的,应当在主流媒体上报一个月后申请补发,并提交以下资料:
1。申报报刊及收费凭证;
2.《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遗失补办申请表》一式三份。
(六)注销
取得证据的经营单位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的,应当在市主流媒体申报后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,并提交下列材料:
1。申报报刊及收费凭证;
2.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表》一式三份;
3.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、副本原件。
四、办理流程
企业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→数据受理(政务中心)→业务经办部门承担→局领导审核→行政批复
五、期限
2个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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